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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科基金项目《吉林省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研究》成果简介

来源: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2017-04-20 08: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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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研究》


成果简介


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由吉林大学刘畅主持的省社科基金项目《吉林省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研究》,从完善食品安全规制入手,提出了治理思路和对策。


项目成果认为,问题食品屡禁不绝,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深受其害,监管和处罚的及时性、有效性是制度性根源。加强治理应在五个方面加大力度:


(一)完善食品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以经济效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自我约束”,是经济性规制主体作用的集中体现。而上述作用的发挥,则依赖于食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以此确保食品企业竞争的平等性与充分性。首先应建立科学而严格的食品企业市场准入机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明确食品企业必备的卫生条件和监测手段,对食品企业的立项、安全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增加对食品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强制性的培训和实质性的、不流于形式的考核,并将相关登记信息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其次,还应明确退出机制的适用范围与方法。对于没有营业许可的企业必须坚决予以取缔,而对于证件齐全但不具备营业资格的企业,则限期整改,否则坚决适用退出机制。严格的食品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建立,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不安全食品进入市场,是食品安全防护网的首道防线。


(二)健全食品企业惩罚性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机制是目前发达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加大食品企业违法成本的惯用手段之一。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也引入了这项先进的赔偿理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缺陷与漏洞,急需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健全。首先,应以实际损害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的确定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但在支付价款与实际损害数额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其惩罚性赔偿并没有起到实际惩罚作用。相比较而言,国外的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害作为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则更为合理,也能对违法经营者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固定倍数的计算方法过于僵硬,难以体现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应参照国外的经验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做法,根据原告实际损失的数额、原告所受损失的类型、原告损害赔偿请求的类型,以及被告的不同类型和被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权衡之后,由法官确定具体的惩罚性赔偿数额。


(三)确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双轨运行机制


在实施经济性规制方面,不仅要建立一个信息发布渠道,同时还要建立一个信息的收集渠道,实现信息的双轨运行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在信息交流方面,应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评估机关在政策制定的背景、有关的基础材料和数据方面的透明度。例如,在制定食品安全的规格标准时,应将该规格的制定目的、内容和参考基准等公诸于众,使消费者消除内心的疑惑。而在设定标准之外,还应定期公布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和改正状况。在信息沟通方式方面,除了采用自上而下的传达和自下而上的主张这两种渠道之外,还要开展其他的多元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例如,国家、地方、企业定期召开有消费者参与的食品安全审议会和研讨会,以及开展街头调查和产品走访活动等。另外,为确保信息发挥其客观、准确的功能,应加快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与召回制度。因为,其不仅能在发生事故时迅速查明原因以及召回问题食品,而且也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产品标志的信赖。


(四)完善食品企业市场信用、信誉机制


企业的信用和信誉是其赖以生存的根基,并可以为其带来长远的经济效益。因此,食品企业市场信用和信誉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其具有较强的规制力。首先,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通过开展培训、加强指导和定期交流等方式,督促企业在内部设立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提升自身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其次,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该体系应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由行业协会或独立的第三方诚信组织予以设立,并对食品企业进行独立的诚信等级评价。再次,加快诚信奖惩体系的建设。政府应在资金政策、信用担保和社会宣传方面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并通过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对失信企业进行惩罚,从而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建立消费者利益驱动机制


经济性规制能提高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规制的积极性。因为,在经济性规制模式中,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投票权、结社权等基本权利来推动行政性规制措施的实施,还可以通过消费者购买指数对食品企业施加直接的经济效益影响。因此,经济性规制措施的实施,往往伴随着消费者利益驱动机制的设立。而我国在该机制实现路径方面可以实行以下举措:第一,建立完整的诉讼程序,使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让违法企业承担其经济与名誉损失;第二,建立高效的举报渠道,使消费者可以通过政府监管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第三,建立全面的舆论监督渠道,使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媒介实现对食品企业的安全监督。而上述措施的设立,都是为了在保障消费者应有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其主动参与食品安全规制的积极性,进而为保障食品安全规制的全面实施打下扎实的群体基础。(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