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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2007-01-08 22: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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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重新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我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特色建设和基础投入,依据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十五”期间基地发展状况,特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目的是,具体落实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重点突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明显代表吉林地域特色的重大基础问题的持续性研究,加强社会科学精品、力作成果的生产,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和文化支撑。

第二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持续性研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持续性研究明显代表吉林地域特色的重大基础性课题;持续性提供较为丰实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三条  基地的科研条件。申报承建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基地任务要求的地域资源优势、科研成果资源优势和科研队伍优势;具备与研究任务相适应的科研梯队结构,包括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位结构及专业结构;具备良好的科研精神、科研信誉和科研团队意识。

第四条  基地的产生。根据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和基础条件要求,由省社科规划办确定基地名称。凡符合相关条件的科研单位提出承建申请报告,并限报其中1个基地,省社科规划办经严格筛选后组织同行专家答辩评审,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严格控制基地数量,重点突出地域特色。

第五条  基地的考核。实行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的原有基地进行全面总结和重新评估,期间已完成研究任务的原有基地在办理结项之后,基地工作及基地名称即时终结。省社科规划办对现有研究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底要向省社科规划办书面汇报一次开展学术活动情况、中间成果发表情况和基地项目进展情况。

连续两年经考核无力承担研究任务的,将取消其研究基地资格,记录“违背科研信誉”一次,等额追缴已拨资助经费。基地科研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所在单位近五年内不得申报承建省社科研究基地。

第六条  基地科研队伍的组建配备以承建单位为主,倡导吸收其它相关部门和相关学科的优秀研究人员参加。每个研究基地要有明确分工的领导组织和日常办公场所。研究基地的科研负责人由承建单位的学科带头人担任。基地领导组织应有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另设一名日常工作人员(或称基地学术秘书),负责定期通报本研究基地的工作进展情况,经常与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省社科规划办互通工作信息。

第七条  申报基地经批准成立后,要详细编制基地全程(2007-2010年)研究计划,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标、各项投入等项具体内容,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八条  基地列入立项计划的研究课题不宜过多和分散,原则上集中拟定1-3项总课题,总课题可内含1-3个子课题。基地课题待遇与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相同,其日常管理按《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地课题申报立项时需填写吉林省社会科学基地项目《申报书》,申报材料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单独评审立项。

第十条  基地经费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中列支。基地课题研究经费从本单位的基地经费中列支。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地的学术活动制度。每个研究基地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基地科研发展、课题研究进展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制定相应的学术活动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和修改权属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原《基地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