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科研成果出版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科研成果出版与学术交流,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科研人员,仅限在省内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为:
1.学术专著,研究基地成员必须为第一作者;
2.学术编著,研究基地成员必须为第一主编;
3.学术论文集,必须由研究基地编辑或由研究基地成员担任第一主编;
4.经评议,可视同为学术著作,或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著作,研究基地成员必须为第一作者。
第四条 项目申报、推荐与管理工作,由吉林省新闻出版局会同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统筹组织。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在现有书号调控政策实施期间,每家研究基地每年可有2部书稿享受吉林省书号扶持政策。
第六条 纳入本扶持项目的图书,所用书号不计入图书出版单位当年调控书号总量,对积极承担并出色完成该工作的出版单位,在下一年度书号调控工作中将予以倾斜。
第七条 出版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对著作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5周岁以下青年学者的出版需求。
第三章 出版安排
第八条 年度入选的出版项目,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书稿及材料报送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属于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有特殊出版要求的,需单独注明。
第九条 申请出版扶持的学术著作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应用价值,紧扣本研究基地建设方向。
3.须完成全部书稿,且尚未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十条 著作出版申请者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科研成果出版扶持申请书》。
2.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的书稿。
3.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的科研成果须恪守学术规范,坚守科研诚信,无学术不端行为。如发现违反学术学风要求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格并追回相应支持,三年内取消该基地推荐出版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实施步骤:
1.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科研成果出版扶持申请书》,交研究基地负责同志进行审核。
2.研究基地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应组织本研究基地3—5名专家对成果的政治导向、学术质量、出版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进行评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每个研究基地最多可推荐4项。
3.吉林省新闻出版局会同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名单。
4.吉林省新闻出版局结合出版范围、学科特色、编辑能力、书号使用情况及作者对出版单位选择意向,统筹确定承接出版单位。
5.通过评审项目的申请人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并按出版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6.各出版单位在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报送出版选题时,应注明该成果为“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出版扶持成果”。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经审批获得扶持的著作,应当按照计划予以出版,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配合完成出版工作。
第十四条 获得扶持的著作应在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或合同约定出版日期起一年内出版,有下列情况的,可进行出版计划调整:
著作内容需进行调整的,或因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等确有其他合理性理由的,需经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除非有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满后仍未出版的则取消对该图书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获批出版的著作,封面或扉页须标注“某某研究基地出版成果”字样,出版后按要求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提交样书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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