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吉社科规划办发[2004]03号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重新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使成果鉴定评价更加客观、科学、规范,充分利用社科资源,发挥“吉林社科规划”网站的管理功能,现对《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关于成果鉴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题组按时完成课题研究计划后,按照成果文本“封面设计格式”要求(详见《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31、32条款)将成果打印一式三份,并拷贝成果软盘1份( 第二条 将上述成果文本(一式三份)、成果软盘及《结项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无此部门者直接报省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 第三条 所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经严格审查结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填项目参加人员是否与立项时的《申报书》一致,并确认无误后签属单位结项意见,全部结项材料如数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申请鉴定、验收。 凡课题组成员有增加的,结项材料中必须附有省社科规划办审批报告。否则,不予结项。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接到申请结项材料验收后,组织同行专家在网站上或以通讯方式进行匿名鉴定,鉴定合格通过后,省社科规划办按照统一标准印刷成果,办理结项手续,发放《结项证书》。 第五条 鉴定不合格者,限期修改。二次鉴定仍不合格者,撤销项目,收缴已拨项目经费,通报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六条 通过结项审批后,相关材料如数存档。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存档材料:经统一编印的文本成果5册,《结项审批表》一份,《结项证书》复印件1份。项目负责人应留存材料:经统一编印的成果5册,《结项审批表》一份,《结项证书》原件1份。 第七条 聘请鉴定专家、成果鉴定费、成果印刷费、成果宣传推广等事项均由省社科规划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所涉经费从项目经费中预留,合作项目从立项保障金中支付。 第八条 本鉴定管理办法,只适用于研究报告、论文稿、书稿等成果形式,已出版或公开发表的成果按原鉴定办法执行。 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在研项目)成果鉴定工作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操作。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